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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61年5月23日 畜牧學會公佈全文二十三條 民國81年2月 畜牧學會改名為畜產學會 民國87年3月6日 畜產學會修正公佈全文三十九條 民國93年9月 畜產學會改名為動物科學系學會 民國100年9月28日 動物科學系學會修正公佈全文 三十九條 民國105年4月27日 動物科學系學會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學會」,對外簡稱「動科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宗旨》 本會之宗旨以「研究動物科學、增進社員有一並促進全國動物科學事之發展」為一獨立、非政治、非營利之學生組織。 第四條《體制》 本會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與動物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之監督及指導,在校規範圍內,進行各項學術、康樂、體育等活動。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動物科學系學會。 第六條《會務》 本學會會務如下: 一、聯絡本系師生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二、促進全國動物科學事業之建設發展事項。 三、代表本系同學處理共同事務。 四、強化師生、同學與畢業系友之聯繫。 五、提供正當娛樂活動以健全身心。 六、協助會員進行動物科學的研究。 七、每年定期刊行「華岡動物科學」、每月發行「動物科學會刊」。 八、聯繫國內各畜產相關團體、交換報刊叢書。 九、其他有關畜產研究事項。 十、維護及爭取本系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十一、 負責籌畫系上之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會員資格》: 一、凡為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之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且遵守本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二條全盡會員之義務後,方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資格必為本系之畢業校友以及本系現任之老師。 第八條《當然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活動費用為原價。 二、在本會內有選舉權,但無《參政權》內含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向本會提出會務革新之建議。 四、可擔任本會職員,不可擔任幹事以上之職位。 第九條《正式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優惠參予活動費用。 二、本系二、三年即可自願擔任本會各幹事之職位或被推舉幹事以上之職位。 三、可進入本系之實驗室並可申請本系之獎學金。 四、在本會內擁有《平等權》《參政權》《創制權》《複決權》《受益權》等完整之權益。 五、向本會提出會務革新之建議。 六、若具備低收入戶或原住民身分之正式會員得以減免會費二分之一,唯須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憑政府開立之證明及會費繳費收據辦理退費。 第十條《榮譽會員權利》 一、擁有《受益權》及《平等權》但無《參政權》《創制權》《複決權》 二、免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平等權》 正式會員權力平等,對於其所受之處分有關權利義務之事項有權要求本學會公開聽證,並依本章程之規定議程決定之。 第十二條《參政權》 正式會員有依本學會之規定程序應邀出席學會各項會議之權限,並具有選舉、被選舉及藉由會員大會提出及罷免本會被選舉人之權利。 第十三條《創制權》 正式會員因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務或規範不足以應對時事之變處,可以填寫意見書,意見書有五分之一正式會員人數落名同意後,上呈本學會會長,申請更動或新訂立本章程條款,會長得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共議修改章程會議。 第十四條《複決權》 正式會員擁有對修改章程會議議題修改或廢除之權利。 第十五條《受益權》 正式會員有參加本學會各項活動惠以優惠價、依規定借用本學會設備資源及享有各項本學會所提供福利之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凡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二、凡本會會員,均維護本系及本會會譽,並保護本會之公物。 三、正式會員均須繳納會費,會費費額於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四、正式會員須接受幹部之領導,並接受工作之指派,履行本會之決議案。 未盡義務者,將於幹事會議時議決暫停或除去該會員之福利與被選舉權。 第十七條《會員出會》 會員有下列任一情形判定出會 一、死亡。 二、自願出會。 三、休學、退學、轉學。 第十八條《停權》 正式會員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本會將暫停其會員權利: 一、休學者。 二、損壞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 上列情形屏除後,應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十九條《除名》 凡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聲者,經幹事會提出並交付會員大會議決,經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行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條《專業指導老師》 本會敦請動科系主任為專業指導老師,指導本學會會務之推行並對本學會內各項會議之決議案有最後裁示權。 第二十一條《行政輔導老師》 本會行政輔導老師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老師,得列席本學會各項會議及參加各項活動。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由社團負責人召集之。 本會會員每學期舉行兩次會員大會,但幹事會認為有必要會經會三分之一以上署名請求並表明會議之目的及召集理由時,得由幹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前項會議應邀請指導與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 選舉會長。 二、 討論會務,決定發展方針。 三、 社團宗旨之變更。 四、 修訂與變更本會章程。 五、 審查預算及工作計劃。 六、 會員之除名。 七、 財產之處分。 八、 負責人之罷免。 九、 社團之解散。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選舉會長》 由三年級推派人選參加競選;若無人競選,則可由二年級同學推派參選。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並不得連選連任;同一人亦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學生社團負責人。當選者以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修業滿一學期以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一、 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含)分以上者。 二、 未曾被學生社團除名。 三、 最近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含)分以上者。 四、 非延畢生。 五、 該本會之正式會員。 第二十四條《會長職權》 一、統籌會務。 二、會長指派三人擔任副會長 三、會長指派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四、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五、規劃組織體系。 六、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七、視實際情況召開幹部會議。 八、對外代表本會,社團負責人非經幹部會議或會員大會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學生社團名義參加校外活動。 九、會長缺位時,由執秘代理至會員大會通過新任會長任命後乃止,由現任幹部自副會中遴選一人代理至該次任期結束。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執行秘書》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以下簡稱執秘),執秘由會長指派二、三年級正式會員擔任,任期一年,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上一切事務。 二、負責協調各組事宜,協助各幹部處理問題。 三、會長請假時,由執秘暫行代理會長職務。 四、會長缺位時,由執秘代理至會員大會通過新任會長任命後乃止。 五、執秘缺位時,由現任會長再指派。 第二十六條《副會長》 本會設副會長三人,副會長由會長指派二或三年級正式會員擔任,任期一年,可連任,分別負責行政、學術、活動等事務。若無人的情形下,則可由本會其餘正式會員擔任,不限年級。 行政副會長下設總務、文書等幹事。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執行行政事宜及協助各幹事間之聯繫及協調。 二、協助本會經費之運用及編制。 三、管理學會財產,包括會費及系上財務。 四、統整學會各項會議記錄。 學術副會長下設系刊編輯、雲端編輯、美工文宣等幹事。其職責如下: 一、每年定期發行華岡動物科學。 二、製作通訊錄及會訊。 三、負責各項活動之海報製作、製作生日卡、公佈欄布置及紅榜。 活動副會長下設康樂、公關、體育、場器、攝錄等幹事。其職責如下: 一、系上各項活動之計劃、安排與宣傳。 二、與各活動負責人共同爭取贊助事宜。 三、負責各項體育活動安排及系上球隊管理。 四、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之租借。 五、負責各項活動的拍攝或錄影。 第二十七條《幹事》 本會副會長下設總務、文書、系刊編輯、美工文宣、雲端編輯、康樂、公關、體育、場器、攝錄等幹事,由各副會長遴選之。所有幹事必須為正式會員。 本會各幹事職權如下: 一、總務:負責本會經費的收支及系上財務管理。 二、文書:製作學會記錄及各種文件歸檔。 三、系刊編輯:負責「華岡動物科學」、「動物科學會刊」編輯事務及通訊錄製作。 四、美工文宣:負責各項活動之海報製作、製作生日卡、公佈欄布置及紅榜。 五、雲端編輯: 負責更新與宣傳網路資訊。 六、康樂:各項活動的計劃與安排。 七、公關:本會各項活動宣傳;對外交誼活動場地之租借。 八、體育:各項體育活動的安排及系上球隊的管理。 九、場器:活動場地之租借。 十、攝錄:負責各項活動的拍攝或錄影。 幹事下得視實際情形設職員若干人,由各幹事遴選。 幹事會每月開會一次,但遇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關。 監事委員由各班班代任之。若班代已為本會幹部則由副班代任之,若班代及副班代皆為本會幹部則由班上另選一位代表。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督本會會務之運作。 二、負責審查預算。
第四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本會事業之收入。 三、其他補助及捐款。 四、其他合乎法律及正當性之收入款項。 第三十條《經費規劃》 一、會費之收取及工作計畫均以本會為單位。 二、會費之收入及支出應於每學期月公開公布。 三、未繳交或遲交系費者,視為當然會員,暫不得參加系上實驗室與活動補助及系上獎學金。 第三十一條《系會財產》 一、凡本會保管之公有財產,均屬場器組管理。 二、若非本系人員借用,需透過本會場器組洽談借用事宜,填寫系產借用申請單。 第三十二條《會費費額及收費方式》 本系所有學生於入學第一學期時,繳交三仟元整新台幣會費即可成為正式會員,爾後四年內不再加收會費。 轉系、轉校生之繳費金額,則因其就學之年級與學籍異動會費費額: 一、大一下學期轉入本系者,需繳交基本會費 2300元(不含迎新費用)。 二、大二上學期轉入本系者,需繳交基本會費 1900元(不含迎新費用)。 三、大二下學期轉入本系者,需繳交基本會費 1500元(不含迎新費用)。 四、大三上學期轉入本系者,需繳交基本會費 1200元(不含迎新費用)。 五、大三下學期轉入本系者,需繳交基本會費 900元 (不含迎新費用)。 六、大四上學期轉入本系者,需繳交基本會費 700元 (不含迎新費用)。 七、大四下學期轉入本系者,考量因其畢業將近,故不將對其收取會費費額。 第三十三條《申請退費身分者之標準》 一、本會員如因故退學或轉系離開本系,持證明文件得退還其部分會費。 二、休學暫時離開本校但仍保有本系學籍者不予退費,需等喪失本系學籍時方可退費。 三、本系會員若因成績或重大行為偏差導致校規懲處而退學者,亦或是未盡會員之義務經本學會停權或除名者,則無法退還會費。 四、若具備低收入戶或原住民身分之會員得以減免會費二分之一,唯須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憑政府開立之證明及會費繳費收據辦理退費。 五、其餘特殊情況需退費之會員,提出申請後交由當屆會長以及專業指導老師討論裁定是否退費。 六、退費機制按照各活動經費比例計算。 第三十四條《符合退費身分者之退費標準》 一、迎新宿營舉辦前退還系費2900元,舉辦後退還會費之三分之二。 二、大二離開本系,退還會費之二分之一。 三、大三離開本系,退還會費之三分之一。 四、大四離開本系,不予退費。 第三十五條《申請補助系會費之辦法》。 一、本會各活動總召於舉辦各項活動前,如需申請會費預算經費,須先向該活動之總召提出支出項目預算額度及明細,再由該活動之總召於活動前向總務長提出預算申請,各活動所有組員均不得直接向總務長申請預算經費。 二、向總務長提出預算申請後由幹部會議協調決算經費,再由監視會審查之。 三、活動結束後,如活動人員需申請經費,須於活動後一週內,向該活動之總召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及收據發票,由該活動之總召審核後向總務長申請支出經費,各活動所有組員均不得直接向總務長申請支出經費。
第五章 章程之實施及修改 第三十六條《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經幹部通過,應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決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經由系主任核定以後,呈送學生事務處核備施行之。 二、本章程自公佈日後施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法未盡事宜,授權輔導單位根據辦法之原則、目的與內容,以行政規章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之修定可由下列單位、人員向學生事務會議提案: 一、行政會議、學務會議之代表。 二、輔導單位。 三、本會負責人二十人以上之連署。 四、本系專業指導老師五人以上連署。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學校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單位核准後施行,修正亦同。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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